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6月24日正式发布公告,对原产于中国、沙特阿拉伯和美国的1,4-丁二醇产品作出反倾销最终裁定,认定相关产品存在倾销行为,并决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。其中,针对中国企业的税率如下:万华化学(四川)有限公司及其他未单独应诉的中国企业税率为113.7%,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税率为105.6%,其他中国合资格企业税率为107.5%;针对所有沙特阿拉伯企业统一征收52.4%的税率,美国企业中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税率为135.7%,其他美国企业税率为117.5%。本次裁定将直接影响相关产品对欧盟市场的出口,相关企业已开始积极应对后续的合规与市场调整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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