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海事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极具行业标杆意义的海运“甩柜”纠纷典型案件。案件中,一家香港货运代理企业和船公司提前达成了订舱合作,在先后收到V船、D船的正式订舱确认书后,就提前将对应空箱运抵指定港口等待装船。但船公司后续却以“舱位不足”为理由,先后两次单方面取消订舱,既没有为货主重新安排替代运输舱位,也没有正式和货主解除运输合同,直接导致集装箱在港口长期滞留,产生了巨额的堆存滞港费用。货运代理企业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向船方索赔30万美元。法院审理后明确判定,船公司向货主出具订舱确认书(SO)的那一刻起,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已经正式成立,无需以签发正式提单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,最终判决船公司向原告赔偿17万美元,为后续同类海运甩柜纠纷的判决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判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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